我们是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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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市广告行业协会章程

 

第一章 总 则

 

第一条  本会名称: 沈阳市广告行业协会。英文名称:Shenyang Advertising Industry Association,缩写是SYAIA。

第二条  本会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由本市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、广告代言人(经纪公司)、广告(市场)调查机构、广告设备器材供应商等经营单位,以及广告教学单位、广告研究机构及相关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 本会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为本会所在范围内的沈阳广告企业、高校广告专业师生、社会各其他行业组织等,提供专业、高效的服务、辅导;为经济转型升级、优秀文化传播、社会和谐进步贡献力量。

第四条  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对入会单位的广告实行指导、服务和监督,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沈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 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:沈阳市。

 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 

第六条  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宣传、贯彻广告管理的各项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建立和维护广告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,积极反映会员单位的正当意见和要求。

(二)加强行业自律,反对不正当竞争。坚持广告的真实性,提高广告的思想性、艺术性和科学性,不断探索和应用最新的广告技术、设备、思维和形式。

(三)积极发掘、推广、宣传本协会范围内的名、优、新、特企业品牌和产品,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服务。

(四)开发信息资源,建立信息网络。向广告行业和社会提供有关广告法律、业务咨询和信息智库服务;评议、表彰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、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会员单位和个人。

(五)建立广告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提升和转型机制,引导各类人才向广告业流动;定期开展广告业务培训、调查研究、学术理论研究和经验推广,举办优秀广告媒体展览、优秀广告作品展示、优秀广告作品评选等活动,提高本协会内广告从业人员的思想、理论、政策、业务水平和全行业广告创意、策划、设计、制作、发布质量;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,提高广告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。

(六)代表全市广告行业与国内外广告行业团体及其组织进行联系,参加其活动,开展信息、业务交流,吸收、借鉴和推广先进经验,促进我市广告行业的发展。

(七)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有义务支持会员申诉、起诉。

 

第三章 会员组成

 

第七条  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。

第八条  申请加入本会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
(二)自愿加入本会;

(三)依法设立的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,与广告相关的教学和研究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。

(四)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:

1、对广告行业发展和进步有重大贡献和作用,且在广告界具有影响力的知名人士;

2、国内外广告界公认的广告教学、研究的专家、学者;

3、在国内外高规格赛事中获奖的优秀广告设计、策划、创意、制作人才;

4、广告界领军人物;

5、著名广告代言人。

第九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,并颁发会员证。

第十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权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查阅本会章程、规章制度、会员名册、理事名册、常务理事名册、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、会议纪要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;

(五)提议案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(七)其他符合章程规定的权利。

第十一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,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七)其他符合章程规定的义务。

第十二条  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,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。会员如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,协会暂停一切服务;超过两年不履行义务的,可视为自动退会,由本会收回会员证。

第十三条  本会会费标准:

(一)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,000元;

(二)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,000元;

(三)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,000元;

(四)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,000元;

(五)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,000元;

(六)个人会员中,普通会员免交会费。

第十四条 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本会章程的,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,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。

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,可提出申诉,由理事会作出答复;必要时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。

 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 

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会费标准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(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)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九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有权决定增加理事事项。
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原则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也可由本会会长指定法人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,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。

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。会长办公会议依据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工作计划,制定并组织实施日常具体工作,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四)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。

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决定;

(四)提名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会长授权的工作;
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一条  本会设名誉会长1人,名誉副会长若干人。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提名通过后聘任。

第三十二条  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,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。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。

第三十三条  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,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
第三十四条  本会设监事一名,本会负责人、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。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与理事会任期相同。

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:

(一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
(二)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;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三)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;

(四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;

(五)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

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,切实履行职责。

 
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 

第三十六条  本会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  会费;

(二)  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;

(三)  政府资助;

(四) 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  利息;

(六)  其它合法收入等。

第三十七条  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八条  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九条  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四十条 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一条  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四十二条  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三条  本会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四条  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第四十五条 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六条  本会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
第四十七条  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八条  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九条  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条  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十一条 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 附 则

 

第五十二条  本章程经2019年6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三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第五十四条 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沈阳市广告行业协会

2019年6月24日